京華時報訊(記者張淑玲通訊員宋瑤)今年18歲的男子王小虎(化名)明知張可(化名)是幼女,仍與之發生了性關係。記者昨日獲悉,王小虎被延慶法院判定強姦罪,同時,該院向他發出了“禁止令”。
  今年2月,王小虎經他人介紹,與13歲的初一學生張可通過網絡聊天認識並熟悉,不久後兩人確定了戀愛關係。今年3月的一天,王小虎與張可相約見面,後王小虎將張可帶至自己的學校宿舍,並與張可發生了性關係。今年4月,張可到王小虎的宿舍內玩兒,二人再次發生了性關係。4月12日,張可的父親得知後報警。
  延慶法院在審理中主持調解,王小虎及其親屬與張可的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協議,約定一次性賠償醫療費、護理費、營養費等損失7萬餘元,張可的家人諒解了王小虎。
  延慶法院認為,王小虎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,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,故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,緩刑5年。同時,為了減輕對張可的傷害,法官向王小虎發出禁止令,禁止王小虎在緩刑考驗期限內,接觸被害人及其家庭。
  >>名詞解釋“禁止令”
  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新增了有關對判處管制、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,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,同時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“從事特定活動,進入特定區域、場所,接觸特定的人”的規定,俗稱緩刑禁止令或禁止令。“禁止令”
  並不是一種新刑罰,而是輔助並監督緩刑制度順利實施的措施。違反禁止令但情節並不嚴重的犯罪分子,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處罰;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,應當撤銷緩刑,執行原判刑罰。  (原標題:男子強姦13歲幼女被下“禁止令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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